38号文明确规定,要清理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括“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就使得一些新成立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会遇到相关资料如何提供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中财-中证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温来成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但是在招标文件中,将上述年限写成“六年内”,这属于用年限的门槛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成立十年以上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招投标,这也属于用门槛的年限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而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仅看供应商三年内有无违法行为,这是按照法律一视同仁的做法,不属于用年限来限制供应商的行为。
在温来成看来,新成立的企业只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无重大违法记录,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些刚成立的企业,暂无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在参加政府采购时,只需能够说明企业刚成立即可,没有既定的要求必须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某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告诉记者。